关于员额法官检察官面试遴选查核的规定
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2018年10月)
为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全省员额法官检察官面试遴选人员的权益,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对遴选委员会开展面试遴选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定。
一、对面试过程录音录像情况的查核
(一)申请。面试人员提出查看本人面试过程录音录像,经所在单位向遴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面试人员面试时间、面试室序号、面试序号等信息,以及提出查核的理由。
(二)批准。秘书处报经遴选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查看内容。面试人员本人面试过程时间段的录音录像。
(四)参与查看人员范围。遴选委员会主任、相关遴选委员会副主任、面试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秘书处负责人、面试当场监督员。
查看结束后,由各查看人员签字确认。
二、对面试成绩的查核
(一)申请。面试人员拟提出查核本人面试成绩的,应先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出具意见,然后向遴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查核理由。
(二)批准。秘书处报经遴选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查核内容。面试评分表、面试核分表、面试小组评议推荐表中涉及本人的面试分数。
查核时,应将评委签名、其他人员成绩遮挡,避免泄露评委等其他个人信息。
(四)参加查核人员。面试人员单位负责人、遴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面试人员本人。
查核后,由申请人、参加查核人员在查核记录上签名,确认查核结果。
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报经遴选委主任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