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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额法官检察官面试遴选查核的规定

  • 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8日

  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2018年10月)

  为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全省员额法官检察官面试遴选人员的权益,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对遴选委员会开展面试遴选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定。

  一、对面试过程录音录像情况的查核

  (一)申请。面试人员提出查看本人面试过程录音录像,经所在单位向遴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面试人员面试时间、面试室序号、面试序号等信息,以及提出查核的理由。

  (二)批准。秘书处报经遴选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查看内容。面试人员本人面试过程时间段的录音录像。

  (四)参与查看人员范围。遴选委员会主任、相关遴选委员会副主任、面试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秘书处负责人、面试当场监督员。

  查看结束后,由各查看人员签字确认。

  二、对面试成绩的查核

  (一)申请。面试人员拟提出查核本人面试成绩的,应先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由主要负责人出具意见,然后向遴选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查核理由。

  (二)批准。秘书处报经遴选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查核内容。面试评分表、面试核分表、面试小组评议推荐表中涉及本人的面试分数。

  查核时,应将评委签名、其他人员成绩遮挡,避免泄露评委等其他个人信息。

  (四)参加查核人员。面试人员单位负责人、遴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面试人员本人。

  查核后,由申请人、参加查核人员在查核记录上签名,确认查核结果。

  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报经遴选委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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