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犯罪方面的司法建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高法建〔2019〕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我院在审理一起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犯罪案中发现,由于你行下辖的烟台莱山支行信贷人员在贷款审批和贷后跟踪监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致使该行1700余万元贷款被骗,给国家资产造成巨大损失,也对我省的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有效防范类似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国家信贷资金的安生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现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是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信贷等银行重要业务的操作程序,把好关口,落实贷款的“三查”制度,做到贷款审查全程覆盖留痕,严格贷款审批程序,真正做到“贷审分离,分级审批”,严格执行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等等,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二是加强整改,强化对银行信贷人员的教育培训。在全省系统内及时通报已经查处的金融诈骗犯罪重大或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该类案件暴露出有关业务环节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和惩治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同时,对信贷等关键人员建立健全岗前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职业责任意识。对信贷等重要人员定期进行行为考核,对不适合岗位的人员应坚决适时调整。
三是加强研判,建设企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对于银行办理的重大贷款业务逐一梳理,对借款单位和企业法人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变更、还贷能力等问题全程监控,建立企业风险档案,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综合分析,适时进行风险研判、风险排查和风险预警,对于存在贷款诈骗、骗取贷款嫌疑的,或者企图躲避还款、逃废银行债务的,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风险。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联系人:方琳琳 0531-68886959
李 岩 0531-68886903
传 真: 0531-68886958
附件:王德亮贷款诈骗、骗取贷款、职务侵占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附件
王德亮贷款诈骗、骗取贷款、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王德亮以其实际控制的烟台市福山东兴塑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烟台瀛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担保(上述两家公司均系空壳公司和由他人任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会计资料,虚构贷款用途,于2012年10月2日从工行烟台莱山支行贷款2500万元。贷款到账后,王德亮安排他人将该笔贷款转至其实际控制的烟台志勤工贸有限公司,陆续用于支付购买古玩、别墅的款项、偿还借款和银行贷款等。截止2014年7月31日,共归还贷款本金792.381165万元,尚欠贷款本金1707.618835万元。工行莱山支行于2013年9月将该笔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管理。
(二)工行烟台莱山支行在该笔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信贷人员在审核发放该笔贷款过程中,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对借款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估不准确,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调查不深入,致使巨额信贷资金被贷给完全没有还款能力的“三无公司”。如未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见面沟通,未将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与企业原始资料核对,未对借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信贷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未将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办公地点”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核对,未找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等等,使没有实际办公场地、工作人员及实际经营业务的东兴塑料有限公司和烟台瀛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顺利通过贷款资格审核。
2.贷后跟踪监督检查不力。烟台市东兴塑料有限公司的贷款资金到账,信贷人员未监督借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对借款单位单笔转账贷款资金达到或超过300万元时,未要求其办理受托支付,并提供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和证明转账符合约定用途的材料;在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不进行核实,信贷员及信贷部门就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中对“贷款用途”签字“属实”,导致信贷资金被王德亮个人控制使用,用于购买古玩、别墅、归还个人借款等。
3.防控风险意识不高。信贷人员发现贷款单位为该笔贷款采用的是企业保证而不是抵押担保的方式,贷款风险较大,且审核时对王德亮提供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但仅仅是将贷款额度从3000万元降为2500万元,而没有采取其他更为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4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