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相关证件问题的司法建议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青中法建字第[2020]2号
青岛市公安局:
我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发现,有原中国公民已加入外国国籍,但仍保留中国护照、身份证进行诉讼活动,存在逃避民事责任等问题,也给社会管理带来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以前的管理手段因技术原因相对落后,现在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日益发展,使管理和服务快捷高效。为此特建议: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入境,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之时,责令其交回中国护照及身份证或进行技术处理将护照、身份证作废并在原户籍登记档案注明何时加入外国国籍及现姓名、护照号。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附:我院(2019)鲁02民初2176号案件相关材料。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