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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力培养新时代“全科法官”

【法治视角】

  • 作者:余晓龙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高,法官的办案责任越来越大,对法官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可以说,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人才保障。在这样的思想认识指导下,山东法院提出全科法官培养这样一项基础性、利长远的工作计划,目标就是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培育一支“心系群众、为民用权”,具备“通才、通识、熟悉各项审判业务”的全科法官队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培养全科法官体现了法官职业的要求。一名合格的法官首先是“杂家”,然后才是“专家”。这里的“杂家”当然包括对各领域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技能的全面掌握。全科法官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并不冲突,只有先成为“杂家”才能打牢从事司法工作的基础,深化对司法工作的理解,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从世界范围看,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并不仅仅是专科化,而是能够胜任各类案件审理的专家型法官,这一点在更高层级的法院体现得尤为明显。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目前工作在各审判业务岗位上的资深法官、专家型法官,大多也是经过多岗位的历练、全方位的培养,他们中的很多人实际上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科法官。此外,全科法官培养还有利于帮助法官突破思维定势,激发工作动力,实现职业发展。

  培养全科法官符合实践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领域。山东法院去年收案140 多万件,与庞大的案件数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省员额法官只有7000 多人。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法官不能固守原来的专业领域,局限于办理某一类案件。以一级法院为单位统一调配案件和人力资源,提高法官全方位司法技能,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鉴于各类案件在数量、办理难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由不同专业方向的法官办理不同领域的案件,有利于实现人案的相对均衡,真正实现全院、全员办案,避免出现各部门之间的忙闲不均,也便于实现对员额法官的量化考核。

  培养全科法官照顾到了人员构成变化。经过几十年法学教育和司法工作的发展,客观地讲,当前法院系统人员素质还是比较高的,特别是员额法官大多数都是法学院校科班出身,学历层次普遍较高,做全科法官、综合办理案件是没有问题的。我们都知道,审理薄熙来案的王旭光法官专业所长是民商法学,但这没有妨碍他审理薄熙来案这样全国瞩目的刑事大要案,而且从最终审判效果看,甚至比很多刑事法官把握得还要好,赢得了大家的普遍认可。所以说,当前法院人员的构成完全适应全科法官培养的目标要求,两者是一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

  培养全科法官顺应司法改革趋势。司法改革后,庭室之间的界限将不再那么明显,庭室壁垒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组建以审判团队为单位的审判单元、实现人员在不同案件审理中的流动将成为常态,这就对法官的综合审判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启动全科法官培养计划符合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司法公平与效率。同时,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案件纠纷呈现多样化趋势,案件复杂程度不断提高,许多案件仅仅凭借单一化的办案思维和技能已经难以妥善处理,这就要求法官具备宽广的专业视角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加高效地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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