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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作者: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6日

  侯承荣拒不执行判决案

  ——钻“法律空子”,挪用保全账户资金,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张丕金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夏津县荣泉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侯承荣等人诉至夏津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18年3月24日作出(2018)鲁142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夏津县荣泉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侯承荣、梁峰、刘臣之偿还张丕金借款本金1972000元及利息;二、夏津县荣泉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侯承荣、梁峰、刘臣之给付原告张丕金保险费损失6900元。夏津县荣泉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侯承荣、梁峰不服提起上诉,德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民终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夏津县荣泉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侯承荣等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丕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侯承荣收到前述法律文书侯,未到庭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查明张丕金在诉讼前申请保全查封了夏津县荣泉煤炭购销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并告知该公司法人侯承荣,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账户内的款项未经法院准许不得支取,不准挪作他用。一审判决后,侯承荣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保全期限已至,张丕金未申请继续查封,侯承荣未经本院允许,将该公司账户内接收到的保证金196000元私自转账到案外人庞林华账户中,本院向侯承荣释明,称该款用于偿还欠账,拒不交回。因侯承荣未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和7月10日对其司法拘留,侯承荣依然未履行判决义务,亦未报告财产及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21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侯承荣再次下达报告财产令,侯承荣仍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及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据此,本院认为侯承荣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法移送夏津县公安局对侯承荣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侦查,追究侯承荣的刑事责任。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5月29日,侯承荣之子侯文凯与张丕金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一部分,张丕金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鲁1427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侯承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夏津县荣泉煤炭购销有限公司系侯承荣个人独资企业,其账户已经被保全查封,本院已告知侯承荣查封情况,且侯承荣亦明知该公司账户会收取到国电聊城电厂退回的保证金,保证金退回前述账户后,因侯承荣等人上诉而保全过期,张丕金未能及时申请续封,导致侯承荣利用法律空子将钱款转移。执行中,多次和侯承荣进行沟通,均已各种借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亦未能交回已转移钱款。本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本院两次要求其报告财产,均未报告,据此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本院联合检察院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未能取得有效效果。直至开庭前期,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又分别和双方进行沟通,侯承荣家属代替其交纳已经转移资金并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予以谅解。

  案例编写人:于文平

  德州市夏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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