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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案件中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通知

  • 作者:民二庭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0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2016年6月23日,我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法办[2016]52号),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当采取网络拍卖方式”。第十九条规定,“审理破产案件,需评估、拍卖破产财产的,参照本意见执行”。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以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本着节约、高效、便利、公开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以外,应当积极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另,我院2016年12月30日以鲁高法办[2016]97号通知下发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七条第四款“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涉及拍卖的,应当由司法技术部门以随机方式选择拍卖机构,并对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仅适用于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情形。

  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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