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管辖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执转破”案件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中级法院将“执转破”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时,无需报省高院审批,中级法院可根据当地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力量,合理分配审判任务,自主决定“执转破”案件是否移送基层法院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