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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卜玉峰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滕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34号

罪犯卜玉峰,男,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奎文路农村信用社宿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7)鲁08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099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鲁刑终230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该犯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其的量刑部分,判处上诉人卜玉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于2018年2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20年1月18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端正态度,明确身份,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事件发生后我深深的悔恨自责,对被害人的家属也有深深的内疚,我带着自责和内疚服从判决”。

遵规守纪上,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基本做到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本次报请考核周期内共违纪扣分5次,共计285分。经警察教育,该犯认错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矫正恶习,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  

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7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120分,获得表扬十三次。该犯一审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099元,在二审审理期间,亲属代其积极赔偿,双方达成谅解。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并且本次报请考核周期存在违纪扣分情况,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卜玉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卜玉峰卷宗材料共1卷3册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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