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向荣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103号
罪犯王向荣,曾用名王东海,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院夼村菜园区125号,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以(2019)鲁10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该犯未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0)鲁刑终2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向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于2023年10月18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文化教育和劳动,扭转自身错误思想,改正自身错误行为,争取重返社会后重新做人。
该犯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自我要求,树立正确的服刑改造观念,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听从安排,注意劳动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1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分,获得表扬0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出具(2023)鲁10执526号结案通知书证实:本院作出的(2019)鲁10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王向荣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完毕。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建议对罪犯王向荣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